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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项目设置和计量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计算。 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量,应当按本规范进行工程量计算。
1.0.4 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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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2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3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4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5 城市轨道交通
在不同型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当代城市中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悬浮等轨道交通的总称。
2.0.6 无缝线路
钢轨连续焊接或胶结超过两个伸缩区长度的轨道。 2.0.7整体道床
用混凝土等材料灌注的道床。 2.0.8盾构
即盾构机,全名叫盾构隧道掘进机,是一种隧道掘进的专用工程机械,它是一个横断面外形与隧道横断面外形相同,尺寸稍大,利用回旋刀具开挖,内藏排土机具,自身设有保护外壳用于暗挖隧道的机械。
2.0.9车辆段
具有配属车辆,以及除承担车辆的运用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外,并承担较高级别的车辆检修任务的基本生产单位。
2.0.10列车自动运行
自动实行列车加速、调速、停车和车门开闭、提示等控制技术的总称。 2.0.11列车自动控制
地铁信号系统自动实现列车监控,安全防护和运行控制技术的总称。 2.0.12调度集中
在控制中心调度室内,集中控制线路内各站信号和道岔,并指挥列车运行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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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3.0.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3.0.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0.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0.4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3.0.5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6预制混凝土构件、屏蔽门等有关设备按成品构件编制项目,购置费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预制,包括预制构件制作的所有费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和造价信息组价。
3.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涉及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到给排水、消防、通风空调、车辆段等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到道路、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国家标准《市政工程计量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国家标准《爆破工程计量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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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部分项工程
4.0.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0.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0.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前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0.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0.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0.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0.8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4.0.9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4.0.10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8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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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措施项目
5.0.1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的规定执行。
5.0.2 措施项目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5.0.3 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编码规则按本规范第4.0.10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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