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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
2008 北京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 0 0 8 年7 月1 日
2008 北京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5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二○ ○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八年三月四日
前 言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任务,由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全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部分设计、研究、建设、运营方面的单位共同编制的。原《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是由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自1999年5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已经过去八年。实践证明,在国内城市中轨道交通建设得到良好的贯彻和运用。近几年来,在轨道交通制式方面,直线电机、低地板(70%)车、跨座式单轨等轮轨系统已建成运营。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迅速发展,各城市在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也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理念在不断更新和发展,需要及时吸收到标准中来,对标准中的一些参数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文件的发布,对项目的建设规划和建设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原《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修订工作中,标准编制工作组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总结多年来在轨道交通前期研究工作与后期设计、施工、运营中的问题和经验,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节约、环保为原则,强化轨道交通运营的网络化理念,以国办发〔2003〕8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充实了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方面的内容和规定。对原建设标准各章节内容作了大量修改和补充,如:在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中,对线路运量分级及相关要求作了适当变更,各运量级间有05万人次/h的弹性跨越,并与轨道交通体系分类一致,更符合实际情况。本标准首次提出客流预测的内容,对项目初期建设规模与列车运行服务水平结合作出规定。第三章规定了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内容,线路长度和超长线路,以及控制保护地界。第四章扩充为车辆与限界,提出目前运行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首次提出对车辆与隧道的安全疏散基本要求;首次提出车辆定员、站立人员拥挤度的评价标准。增加了第五章运营组织与管理,将原第七章中“运营组织”部分分解过来,首次对列车运行速度和车站配线提出新的规定。对第六章车站建筑强化安全疏散的建设原则和规模控制。第七章的运营装备,补充了自动化装备内容。第八章车辆基地规定各种车型,不同作业功能的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的占地指标(m2/车),为节约用地和控制用地提供了依据。第九章明确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应建立预防、报警、逃生、救援的安全系统”和“防灾、疏散”的原则,以及节能、节地、节约资源的规定。第十章增加了项目各阶段投资估(概)算的控制比例。 为保证修订质量,在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结合多项设计实例开展专题研究,稿件经多次讨论,并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与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总体布局与线路工程、车辆与限界、运营组织与管理、车站建筑与结构工程、机电系统与设备、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安全防护、环保和节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共十章、八十六条。
在标准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需要修改和补充本建设标准,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组(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北大街5号,邮编10003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
主要参编人员:沈景炎 秦国栋 郑毅 俞加康 孔繁达 于波 申大川 周建 徐明杰 李国庆 杨秀仁 于松伟 宋毅 丁建隆 毕湘利 欧阳长城 徐正良 许斯河 冯爱军 任静 魏怡 牛英明高朋 许建军 沈建文 仲建华 熊朝晖 倪昌 靳玉广 李永芳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总体布局与线路工程…………………………………………………………… (5)
第四章车辆与限界……………………………………………………………………… (8)
第五章运营组织与管理………………………………………………………………… (11)
第六章车站建筑与结构工程…………………………………………………………… (14)
第七章机电系统及设备………………………………………………………………… (17)
第八章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
第九章安全防护、环保和节能…………………………………………………………
第十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一车内乘客站立人员密度评价标准……………………………………………… 附录二列车编组、定员与运能参考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1)(24)(26)(28)(29)(3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推进技术进步和车辆、设备国产化,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的健康发展,修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高运量、大运量、中运量系统、钢轮钢轨系统的新建工程项目。市域轨道交通系统、有轨电车系统、跨座式单轨等轮轨系统,既有线的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低耗高效,节约能源、资源和土地,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充分体现地区特色,力争实现项目生命周期内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超前规划,适时建设,量力而行,有序发展。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远景线网规划。从实际需求和可能出发,把握项目建设条件和建设时机,合理安排项目建设。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应与铁路、民航、公路等其他交通方式的规划建设进行有机衔接,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运输服务需求。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应与城市远期总体规划相符合,重点选择近期10~15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时机、建设时序和建设规模,落实建设资金,做好沿线土地利用和控制规划,支持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发展,初步构成线网基本骨架,形成初始规模效益。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应树立网络化资源共享理念,开发轨道交通资源,开拓经营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益,提高自我发展和抗风险的能力,减轻城市财政负担。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初期建设规模,应按客流预测、筹资能力和网络效应等综合研究确定;提高车辆和机电设备国产化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资源。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以城市轨道交通远景线网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为基础,按全线(包括支线)范围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有关专题论证研究。其研究报告内容应保持2年内的时效性。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线网规划、项目建议书(含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除客流预测专题报告外,应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土地使用评价等四项专业报告;并建立防灾救援的应急机制,保证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灾害防御和应急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设计,应依次做好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对工程复杂的项目,宜作试验段工程,试验段工程必须在总体设计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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