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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工程(以下统称公路水运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是指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合同价、计量支付、变更费用、价格调整、费用索赔、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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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方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及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的造价行为进行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造价全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含义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所监督管理的项目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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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省级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办法及规定,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二)制定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和办法,组织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补充定额的测定和编制。
(三)承担省管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需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的预审查,负责省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备案管理,参与省管公路水运工程的投资估算审查。
(四)指导省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决算,参加竣工验收。
(五)负责省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阶段合同履行情况和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六)定期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造价信息和造价指数,积累造价资料,建立造价数据库。
(七)承担省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管理,以及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审核工作。
(八)调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纠纷,受理咨询服务。
(九)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队伍建设、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市级(含义乌市)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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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及实施配套制度或规定,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二)协助省交通工程造价站组织的补充定额的测定和编制工作。
(三)承担市管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需经市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的预审查,负责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备案管理,参与市管公路水运工程的投资估算审查。
(四)指导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决算,参加竣工验收。
(五)负责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施阶段合同履行情况和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上报、发布等工作,积累造价资料。
(七)调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纠纷,受理咨询服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并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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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概算(含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三)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四)定期对实施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编制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报送相应造价管理机构。
(五)负责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报送。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工程计量支付、变更和结算等造价监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工程价款应及时签认,并规范计价行为,对所从事的造价监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不低于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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