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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电⼯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培训材料
⽔利⽔电⼯程
勘
测
设
计
收费标准
中国⽔利⽔电勘测设计协会
2002年4⽉
第⼀部分标准编制情况和新标准的主要特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程勘察设计单位元体制改⾰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于2000年3⽉起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了《⼯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并于2002年1⽉7⽇以计价格[2002]10号⽂发布。新标准于2002年3⽉1⽇起施⾏,原收费标准同时废⽌。根据⽔利部安排,⽔利部⽔利⽔电规划设计总院代表部负责此次标准修订⼯作。现将标准编制情况及新标准的主要特点介绍如下:
⼀、标准编制过程
1、标准编制阶段
2000年2⽉底,国家计委价格司、建设部勘测设计司制定了“修订⼯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作⽅案”,并以计司价格函[2000]12 ⽂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意见,正式启动了新标准制定⼯作。
2000年3⽉初,⽔利部⽔利⽔电规划设计总院召集部署七个设计单位和辽宁、陕西、福建三个省院有关⼈员组成收费标准修订⼯作组。⼯作组分成本测算组和标准编制组,两个组分别进⾏设计单位改企后成本、利润、税⾦增长(收⼊增长率,主要作为新标准较原标注的增长幅度)测算和标准编制⼯作。4⽉初,初步完成财务增长率测算和标准编制⼯作,形成《⽔利⼯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修订稿)。
2000年4⽉初,国家计委价格司、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在京召开《⼯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修订稿)初审会。由于标准修订稿由各⾏业分别编制,存在⼯程分类交叉,框架模式不统⼀,成本、税⾦、利润测算科⽬不统⼀等问题,会议决定,由编制单位对修订稿再次进⾏修订。并确定了再次修订的基本原则:
(1)修订稿只包括初步设计以后的设计阶段
(2)计算⽅法主要采⽤投资分档计费
(3)建设项⽬复杂程度分简单、中等、复杂三级
(4)计费基数为单项⼯程费⽤加联合试运转费
(5)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对成本、利润、税⾦进⾏重新测算
2000年4⽉,根据上述原则,⽔利⽔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员再次对财务增长率进⾏测算,对修订稿进⾏修订,并于2000年5⽉报送国家计委、建设部。
2、各⾏业标准汇总及征求意见阶段
2000年5⽉,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召开收费标准修订稿审查会,此次会确定了新标准的基本框架,即勘察收费标准由⼯程勘察(通⽤勘察)和专业勘察两部分组成,⽔利⽔电⼯程为专业勘察,独⽴成章;设计收费各⾏业采⽤统⼀标准,⾏业差距主要通过⾏业调整系数来实现,⽔利电⼒⼯程为⼀章。
此后国家计委、建设部先后征求国务院各部门、设计单位、业主的意见,于2001年底正式形成《⼯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报审稿)2002年1⽉,经会签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
布新标准。
⼆、标准编制情况
1、标准编制的基本思路
通过⼯程实例进⾏测算和数理统计分析,找出原标准中各⼯程类别勘测费、设计费与⼯程投资的函数关系,从⽽将原定额标准转换为按⼯程投资分档计取勘测设计费的模式。乘以财务成本增长率后,即为修订后的⽔利⽔电⼯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构成
⽔利⼯程分为⽔库枢纽、引调⽔、河道治理、灌区、流域⽔⼟保持综合治理、城市防洪、围垦、河⼝整治等,本次修订分别制订了其勘测、设计收费标准。其中:引调⽔⼯程将建筑物、渠道管线分开计费;河道整治⼯程将建筑物和河道堤防分开计费;灌区⼯程将⾻⼲⼯程(⼲⽀渠以上)和⽥间⼯程分开计费,⾻⼲⼯程参照引调⽔⼯程执⾏。
3、设计阶段划分
⽔利⼯程设计阶段按国家现⾏基建程序分为项⽬建议书、可⾏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图设计5阶段。各阶段勘测设计⼯作量⽐例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和实耗⼯⽇资料统计并征求专家意见后确定。标准编制过程中系按五个阶段编制。但各⾏业标准汇总时,国家计委、建设部要求⽔利⼯程勘测设计只取初步设计以后三个阶段。项⽬建议书、可研收费⽐例拟在收费标准释译中明确。
4、收费等级划分
收费等级划分主要是解决同类⼯程相同投资,勘测设计⼯作量不同的问题。
各类⼯程收费等级根据相关因素对勘测设计⼯作量影响⼤⼩及该难度在⼯程投资中的反映程度综合确定。对⼯作量影响⼤的因素取⼤值,反之取⼩值;在投资中反映程度低因素的取⾼值,反之取⼩值。确定的⽅法为:⾸先列出影响勘测设计⼯作的主要因素,然后视其对勘测设计⼯作的影响程度⼤⼩及在⼯程投资中的反映程序,相互⽐较后排队评分。计算各影响因素的赋分值之和后,即可确定收费等级。
灌区⽥间⼯程、⽔⼟保持⼯程因勘测设计⼯作相对简单,不划分收费等级。
5、特殊条件的处理
(1)对⼤量增减勘测设计⼯作量,通过⼯程分级仍不能充分反映勘测设计⼯作量的因素参照原收费标准给予⼀定的附加调整系数
调整勘测设计费⽤。如勘测⼯作的坝址、坝线及引调⽔线路⽐较等。
(2)灌区⽥间⼯程勘测⼯作因⽬前尚⽆统⼀的技术标准,各设计单位安排⼯作量的差异较⼤,且收集的资料较少,因此标准中只制订了全阶段总⼯作量,不再进⾏阶段划分。
6、关于收⼊增长率
收⼊增长率是指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改建为企业后,预期收⼊(成本+利润+税⾦)应较改企前收⼊增长的幅度,以维持设计单位改企后的正常⽣产。设计单位改企后的成本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是改企前的实际成本费⽤,如⼯资、福利等各项成本;
⼆是应⽀未⽀成本,如预期⼯资增长部分、折旧、技术开发费等;
三是新增成本,如设计责任保险、货币分房补贴等。
测算收⼊增长率,主要为新标准应较⽼标准增长的幅度提供量化参考依据。
三、新标准的主要特点及与⽼标准的差异
新标准主要有6个⽅⾯的特点:
1、新标准为企业标准,标准的收费⽔平已充分考虑了设计单位改企后,各项预期成本、税⾦及相对合理的利润⽔平。原标准则发布是设计单位⼤多为事业单位,标准编制的依据为事业单位的各项⽀出,因此原标准为事业标准;
2、新标准中设计收费标准全⾏业使⽤统⼀标准,⾏业差异主要通过⾏业调整系数实现;
3新标准由原标准的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即发包⼈、承包⼈可在政府规定基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
4、计费模式变化,新标准中⽔利⼯程勘察设计均按⼯程投资分档计费,即根据⼯程投资计算勘测设计费⽤;原标准主要是按定额收费,即根据⼯程规模计算勘测设计费⽤;
5、设计阶段构成变化,新标准仅包括设计阶段,从初设、招标⾄施⼯图设计;⽽原标准是全阶段标准,包括可研、初设、招标及施⼯图设计(原标准于1991年颁布,当时⽔利建设⼯程尚未要求编制项⽬建议书)。
6、新标准实现了设计收费由事业标准向企业标准的过度,新标
准充分考虑了设计单位改企后可能增加的各项⽀出并综合社会承受能⼒,收费⽔平有较⼤幅度提⾼。其中设计收费的增长幅度为60%左右,勘测收费的增长幅度为100%左右,⽔利⼯程勘测设计收费增长幅度与此基本⼀致。
关于印发《⽔利、⽔电、电⼒建设项⽬前期⼯作⼯程勘察收
费暂⾏规定》的通知
[发⽂单位]:国家发展改⾰委建设部
[⽂号]:发改价格[2006]135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治区、直辖市发展改⾰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利、⽔电、电⼒等建设项⽬前期⼯作⼯程勘察收费⾏为,根据《建设项⽬前期⼯作咨询收费暂⾏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和《⼯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我们制定了《⽔利、⽔电、电⼒建设项⽬前期⼯作⼯程勘察收费暂⾏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附:《⽔利、⽔电、电⼒建设项⽬前期⼯作⼯程勘察收费暂⾏规定》
附:《⽔利、⽔电、电⼒建设项⽬前期⼯作⼯程勘察收费暂⾏规定》
⽔利、⽔电、电⼒建设项⽬前期⼯作
⼯程勘察收费暂⾏规定
第⼀条为规范⽔利、⽔电、电⼒等建设项⽬(下称“建设项⽬”)前期⼯作⼯程勘察收费⾏为,根据《建设项⽬前期⼯作咨询收费暂⾏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和《⼯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利⼯程编制项⽬建议书、可⾏性研究阶段,电⼒⼯程编制初步可⾏性研究、可⾏性阶段(含核电⼯程项⽬前期⼯作⼯程勘察成果综合分析),以及⽔电⼯程预可⾏性研究阶段的⼯程勘察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前期⼯作⼯程勘察收费实⾏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程勘察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愿和诚实信⽤的原则。发包⼈依法有权⾃主选择勘察⼈,勘察⼈⾃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建设项⽬前期⼯作⼯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根据发包⼈的委托,提供收集建设场地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项⽬前期⼯作⼯程勘察⽂件等服务收取的费⽤。
第五条建设项⽬前期⼯作⼯程勘察收费实⾏政府指
导价。其基准价按本规定附件计算,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超过30%。具体收费额由发包⼈与勘察⼈按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确定。
第六条建设项⽬前期⼯作⼯程勘察发⽣以下作业准备的,可按照相应⼯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0%-20%另⾏收取。包括办理⼯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修通⾄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源以及平整场地;勘察材料以及加⼯;勘察作业⼤型机具搬运;⽔上作业⽤船、排、平台以及⽔监等。
第七条⽔利、⽔电⼯程项⽬前期⼯作可根据需要,由承担项⽬前期⼯作的单位加收前期⼯作⼯程勘察成果分析和⼯程⽅案编制费⽤。加收的编制费⽤按相应阶段⽔利、⽔电⼯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收。⼯作内容按照相应的⼯程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执⾏。主要包括⼯程建设必要性论证、⼯程开发任务编制、初选代表性坝(⼚)址、初选⼯程规模、建设征地和移民安臵初步规划、估算⼯程投资以及初步经济评价等。核电⼯程项⽬前期⼯作⼯程勘察成果综合加⼯费(含主体勘察协调费),按计价格[2002]10号⽂件中通⽤⼯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22%-25%计收。
第⼋条建设项⽬前期⼯作⼯程勘察收费的⾦额以及⽀付⽅式,由发包⼈和勘察⼈在⼯程勘察合同中约定。勘察⼈提供的勘察⽂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程技术质量标
准,满⾜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九条因发包⼈原因造成⼯程勘察⼯作量增加的,勘察⼈可依据约定向发包⼈另⾏收取相应费⽤。⼯程勘察质量达不到规定和约定的,勘察⼈应当返⼯,由于返⼯增加⼯作量的,勘察⼈不得另⾏向发包⼈收取费⽤,发包⼈还可依据合同扣减其勘察费⽤。由于勘察⼈⼯作失误给发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条勘察⼈提供⼯程勘察⽂件的标准份数为4份,发包⼈要求增加勘察⽂件份数的,由发包⼈另⾏⽀付印制勘察⽂件⼯本费。
第⼗⼀条建设项⽬前期⼯作⼯程勘察收费应严格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条本规定于2006年9⽉1⽇起实施。此前已签定合同的,双⽅可根据勘察⼯作进展情况和本规定重新协商收费额,协商不⼀致的按此前双⽅约定执⾏。
附件:⼀、⽔利、⽔电⼯程建设项⽬前期⼯作⼯程勘察收费标准
⼀、本标准适⽤于⽔利⼯程编项⽬建设书,可⾏性研究阶段的⼯程勘察收费,⽔电⼯程(含潮汐发电⼯程)预可⾏性研究阶段的⼯程勘察收费。
⼆、⽔利⽔电⼯程项⽬前期⼯作⼯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电⼯程项⽬前期⼯作相应阶段⼯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利⽔电⼯程前期⼯作⼯程勘察收费基价×相应阶段各占前期⼯作⼯程勘察⼯作量⽐例×⼯程类型调整系数×⼯程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案及其它调整系数
1、⽔利⽔电⼯程前期⼯作⼯程勘察收费基价表(⾦额单位:万元)

注:投资估算值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内插法确定⼯程勘察
收费基价。投资估算值⼤于2,000,000万元的,收费基价增幅按投资估算额超出幅度的0.77%计算。
2、项⽬前期⼯作相应阶段⼯作勘察各占前期⼯作⼯程勘察⼯作量⽐例。
(1)⽔电⼯程预可⾏性研究阶段勘察⼯作量⽐例按28%计取。
(2)各类⽔利⼯程前期⼯作各阶段勘察⼯作量⽐例表
3、⽔利⽔电⼯程勘察专业调整系数表

4、⼯程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库⼯程和⽔电⼯程,根据复杂程度赋分表确定分值,再根据⼯程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确定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其他⽔利⼯程直接查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确定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库、⽔电⼯程前期⼯作阶段⼯程勘察复杂程度赋分值表

⽔库、⽔电和其它⽔利⼯程前期⼯作阶段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5、⽔利⽔电⼯程前期⼯作⼯程勘察附加调整系数表

注:1、⾼程附加调整系数按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
2、附加⽅案调整系数为两上或两个以上的,不得连乘,应当先将各调整系数相加,然后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再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案调整系数的取值。
3、⽔库、⽔电等⼯程淹没处理区处理补偿费和施⼯转辅助⼯程费列⼊计费额的⽐例,视承担⼯作量的⼤⼩取全额或部分费⽤列⼊计
费额,具体⽐例由发包⼈和勘察⼈协商确定。不承担上述⼯作内容的不列⼊计费额。
第⼆部分⽔利⼯程勘测设计
收费标准条⽂说明
⼀、⽔利⼯程勘察收费标准
1、⼯程勘察收费标准总则1.0.9⽓温附加调整系数,根据设计采⽤的该⼯程⽓象统计资料选择其绝对值最⼤的⼀年,以天的绝对⽓温计算为依据。按⽓温⼤于35℃或⼩于-10℃累计天数计算确定⽓温附加调整系数。
⼩于15天 1.02
15~40天 1.03
45~60天 1.04
60~75天 1.05
余类推,最⼤值1.20
2总则1.010海拔⾼程:⽔库枢纽⼯程为坝(闸)顶⾼程;调⽔⼯程为渠顶平均⾼程、河道治理⼯程为堤顶平均⾼程。
3总则1.0.12对⽔利⼯程指⼯程勘察作业准备费。
4⽔利⽔电⼯程勘察收费标准10.1.1中引调⽔⼯程分别按建筑物⼯程和渠道管线⼯程计算其勘察费,⼆者之和即为引调⽔⼯程的勘察收费;河道治理⼯程的勘察收费分别按建筑物⼯程和河道堤防⼯程进⾏计算,⼆者之和即为河道治理⼯程的勘察收费;
引调⽔⼯程,河道治理⼯程的建筑物包括泵站、⽔闸(不含河⼝防潮闸枢纽)、挡⽔低坝、倒虹吸、渡槽、输⽔隧洞、穿堤建筑物、穿越铁路、公路的桥涵等交叉建筑物等,不包括⽔源⽔库、⽔⼚及配⽔管⽹等⼯程。
灌区⼯程分别按灌区⾻⼲⼯程(⽀渠以上)和灌区⽥间⼯程计算其勘察费,⼆者之和即为灌区⼯程勘察收费。灌区⾻⼲⼯程勘察收费按引调⽔⼯程的勘察收费标准计算。
城市防护⼯程、河⼝整治⼯程、围垦⼯程参照河道治理⼯程分建筑物⼯程和其他⼯程分别计算⼯程勘察收费。
5 10.1.3其他勘察收费是指⼯程勘察作业准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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